云南lehu国际乐虎官网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加科学高效地配置公司的人力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及云南农垦集团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公司全体职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章 行为准则
企兴我荣,企衰我耻
遵纪守法,明礼诚信
忠诚敬业,勇于担当
精诚团结,恪尽职守
民族团结,和谐发展
锐意进取,开拓创新
安全至上,质量第一
工作态度
第一条 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负全责。
第二条 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同事之间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台或搬弄是非;对本职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第四条 待人接物态度应礼貌、谦和。
第五条 两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职工、承包人和其他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不得上推下滑,置之不理,做到来一件处理好一件,件件有交待、有着落,一时无法解决时,也应向来信来访人员解释清楚,使信访工作真正成为公司和群众联系的纽带。
考勤管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
一、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二、生产队管理人员上班制度
(一)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必须脱产专职管理生产队事务,禁止因私务影响生产管理事务。
(二)各生产队每月必须列出值班表,每天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
三、各生产队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每月必须对本队的每一个树位进行一次以上巡查,必须参加技术检查工作,以掌握生产队的生产和技术情况。辅导员(技术员)和植保员在每月对本队的每一个树位进行巡查和技术检查的基础上,要随时对技术较差的树位承包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努力提高本队的生产技术,并对橡胶树病虫害进行及时的调查和防治。
四、生产队管理班子对本队的割胶生产、胶园抚育管理、护林保胶、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两个文明建设负全责。
五、因公司主业的生产特殊性,割胶期间原则上无节假日。
第七条 出勤
一、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公司机关及制胶厂员工出勤纪律,按公司《月度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鼓励员工在上班时间高效完成工作,是否需要加班将由自己按照具体业务需求决定,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三、上班时应积极努力工作,不准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私自回家做私事、不准用办公电话办私务、不准拨打信息台、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玩游戏等。
第八条 公司所有两级管理人员统一考勤,公司机关以指纹机考勤记录为准,生产队以考勤记录手册为准(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制胶厂以签到表为准。公司领导因事因病请假由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假,同时也属公司考勤管理之内。
一、公司考勤以每月为一周期,公司两级管理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做好出勤记录。部门负责人、制胶厂厂长、生产队队长是本部门、制胶厂和本生产队管理人员出勤记录的审核责任人,每月负责对部门、制胶厂和本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出勤记录情况进行核实、核准,于本月末统一将出勤记录表标识后与月度考核表一并交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汇总,提交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依据。
二、本年度以出勤记录与考勤机及派车单三方核对的方式进行考勤。对出勤记录表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审核责任人的责任,按扣当事人旷工工资的同等金额扣审核责任人。
三、公司两级管理人员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厂长、队长)对本部(厂、队)管理人员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岗者不进行监督和及时上报,查实后,离岗者与负责人一并按旷工处理;部门(厂、队)负责人当年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离岗累计二次,作降薪、降职处理。
四、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出勤由机关挂钩组和考勤监管部门综合监督。
公司领导或业务部门人员到生产队办理业务时,队长、支书、副队长必须陪同办理(几个部门同到一个生产队办理业务的,队委可以分工陪同办理),以提高相关业务办理的效率,增进生产队班子的团结。未经批假不在队上或以私事为先不及时陪同办理业务的按旷工考勤。
生产队正职人员单月旷工1次扣150元工资、副职人员单月旷工1次扣100工资,单月旷工3次由纪委约谈,年度累计旷工15次降职或解聘处理。
考勤方式:从本制度开始执行之日起,公司机关人员下队办理公务不再事先通知生产队队委,到生产队后,如有生产队管理人员未经批假不在队上或因私务影响生产队事务的,如实记录并送人力资源部登记。
六、为切实转变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使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必须本着忠诚于企业的思想、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对待生产队管理人员考勤工作,如实、及时的记录生产管理人员的出勤情况。机关工作人员下队徇私或怠惰不如实及时记录生产管理人员出勤情况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一、公司两级管理人员请假者回岗位时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销假,不销假者,《请假申请表》外的日期按旷工记录和考勤,责任自负;
二、公司两级管理人员请假,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将请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每月生产工作会议请假者必须经公司行政负责人批准。原则上请假必须提前1天,临时有特殊事情也必须提前2小时请假。否则,均属“霸王假”,“霸王假”以旷工考勤。请假具体为程序为:
(一)各部门负责人、制胶厂厂长(支部书记)请假须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再报总经理批准。
(二)部门副职(不含负责人)、制胶厂副厂长及以下人员请假,3天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制胶厂厂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制胶厂厂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最终报总经理批准。
(三)生产队队长(或负责人)请假,有支部书记的生产队报支部书记同意后,由支部书记向报分管领导汇报批准;无支部书记的生产队队长(或负责人)请假,直接报分管领导批准。支部书记请假,经队长(或负责人)同意后,由队长向报分管领导汇报批准。其它队委请假:先报队长(或负责人)及支部书记同意后,由队长或支部书记向分管领导汇报批准。
(四)批准后的假条统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报考驾驶证的人员(生产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四、机关、胶厂管理人员旷工1天,按其日工资的200%进行扣款,日工资是指:当月档案工资数/21.75天)。
第十条 事假(连续请假的,含周六周日)
一、因事请假必须出具书面请假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岗;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口头或者打电话请假者,必须在回公司之后及时补交请假条并经公司党政领导证明的才可正常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抵消年休假后的年累计事假在10天内、当月事假在2天内扣减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当月事假在3天及以上的扣减请假期间的岗位和绩效工资,享受其他资金和补贴(护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抵消年休假后的年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当月事假在2天内扣减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享受其他资金和补贴(护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当月事假在3天及以上的扣减请假期间的岗位和绩效工资,且不得享受其他资金和补贴(护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病假(连续请假的,含周六周日)
一、因病请假必须由本人写请假申请,特殊情况口头请假或打电话请假,必须在回公司之后及时补交请假条,同时出示医院相关证明(如住院证、出院证、休假证明、诊断书等);如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患病住院的,病假时间以出院证时间为准,实际休假时间多于住院时间的,按旷工计算。
三、凭请假条和医院证明,年累计病假在25天内,当月病假2天内不扣薪资,3天—15天扣减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享受其他资金和补贴(护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15天及以上扣减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并不得享受其他资金和补贴(护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凭请假条和医院证明,年累计病假在25天以上,当月病假15天内扣减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享受其他资金和补贴(护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不在此重复);15天及以上扣减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并不得享受其他资金和补贴(护胶费按相关政策执行,不在此重复)。
五、公司双职工因工负伤,造成的重病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请假护理的、必须出示医院证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护理期间护理者可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冲抵年休假,冲抵完后,超过的天数护理者不享受岗位、绩效工资和各种奖励、补助,按实际护理天数计发护理费。
五、公司职工因工负伤,造成的重病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请假护理的必须出示医院证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护理人员是患者家属且为本公司职工的护理期间护费按因误工所造成的实际工资损失计算(护理期间不享受岗位、绩效工资和各种奖励、补助),或视护理期间为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不在另行计发护理补助费。护理人员为患者家属(非公司职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公司护理费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标准:西盟县或其他省内县级医院每天100元;普洱市或省内各地州市级医院200元/天;昆明市其他外省省级医院300元/天。(外省县级或地州市级医院按上述标准执行)
护理期间护理费=护理费补助标准×护理天数
六、职工家属出现重病患者,需要请假护理的,一律按事假计算。
七、两级管理人员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八、因工负伤职工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 婚假(包括双休日)
根据劳动法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结婚,可按请假程序申请有薪婚假:
一、女性:年满23周岁以下可享受3天婚假;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可享受15天晚婚假和3天法定婚假;
二、男性:年满25周岁以下可享受3天婚假;年满25周岁以上为晚婚,可享受15天晚婚假和3天法定婚假;
三、婚假:假期内包括法定假;
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七、职工违反《婚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婚假规定。
第十三条 产假(包括双休日)
一、女职工生产产假可享受120天,剖腹产或难产者方可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配偶分娩的男职工享受7天护理假,再婚者符合法律生育的男职工享受3天护理假;
三、女职工小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不适用本产假规定。
第十四条 丧假(包括双休日)
职工的父母或配偶父母去逝的,本县内丧假为3天,本县外丧假为7天,包含双休日,路费自理。
第十五条 探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2次,每次假期5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县内和县外公路里程300公里内(单程)的2天(另给路程假2天),县外公路里程300公里以上的5天(另给路程假4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按1年的2倍计算。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县内和县外公路里程300公里内(单程)的2天(另给路程假2天),县外公路里程300公里以上的5天(另给路程假4天)。
四、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异,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到再婚前,可按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职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探亲往返实际所需路程假,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突发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滞,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相关机关证明,仍按一般事假处理。
八、探亲路费自理;探亲期间,仅享受岗位工资。
第十六条 年休假(包括双休日)
根据云垦集〔2008〕127号文件精神,公司为两级管理人员提供带薪年休假(享受绩效工资)。
一、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当年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可同探亲假合并享受;
五、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职工,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或奉令提前销假照常工作者,不按加班计算工资;
七、请年休假时,由本人递交休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再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休假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休假;
八、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前后休假,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合并计算;
九、割胶期间,视工作情况审批请年休假;
十、职工在前一年累积的假期,次年作废(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不得跨年度或累计使用)。
第十七条 法定假期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假期依国家当年出台的节假时间为准;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1天;
二、“五四”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1天;
三、木鼓节属西盟民族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在不影响正常割胶生产和部门业务的情况下,可自由安排时间参加活动。但木鼓节期间因参加非生产和非部门业务的各类活动而造成的伤、残、死亡事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四、部分公民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作补假处理。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经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迟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满10年的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公司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10年,且劳动者没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时间备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履行完《培训协议》,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轻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经4次帮教不改的;
三、不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和政策,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且劳动者未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制度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聘用、晋升、薪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招聘岗位的员工被聘用后,根据需求,公司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
一、试用期间公司根据试用人员的试用岗位,由相应部门对其表现和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察。试用期届满,试用人员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公司再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按其所在职级待遇发放工资及缴纳五险一金;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不予聘用。
试用期考评按《云南lehu国际乐虎官网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试用人员考核表》的内容进行。
二、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或公司有意向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在未取得毕业证书期间到公司进行连续3个月不间断实习,且实习期间表现优秀,毕业后直接被公司聘用的,实习期可视为试用期,不补发试用补贴;实习期生活补助费:1000元/月,实习必须连续且满1个月才计发,实习人员不享受其他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一、试用期:公司机关和制胶厂新入职适应人员按其学历(必须是全日制学历)计发:硕士2400元/月、本科2000元/月、大专及以下1800元/月,生产队适应期人员按其所任职务的薪资执行;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五险一金及其他补助,可享受50%护林保胶补助。
安置费:员工(必须是全日制大学生)被公司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2000元/人的安置费,员工领取安置费后,在公司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主动辞退员工的情况下,必须为公司提供2年的服务,如服务未满2年的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必须向公司退还安置费,具体为: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满1年的退还2000元,满1年但不满2年的退还1000元。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发展需要对外招聘人员时,原则上招聘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招入公司机关的,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制胶厂和生产队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求大专学历,特殊的技术人才除外。
一、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其学历(必须是全日制学历)定级。
(一)公司机关:博士生学历享受部门正职职级待遇,硕士研究生学历享受部门副职级待遇大学本科学历享受部门业务主管级经济待遇。
(二)制胶厂:大学本科学历享受部门业务主管级经济待遇、大专学历享受业务主办级经济待遇;中专级以下享受办事员级经济待遇。
(三)生产队:享受所聘任岗位待遇。
二、公司两级管理人员同一职级薪资分高低2档,同一职级工作1-4年内享本职级的低档待遇,第5年起享本职级的高档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两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述职和考评。机关人员由公司干部大会投票测评和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组织考评;制胶厂和生产队管理人员由政工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民族工作部、财务部和纪委联合考评。机关人员测评或考评不合格者,公司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约谈教育,经教育不改者降职或解聘;制胶厂和生产队管理人员考评不合格者,由政工部、人力资源部、纪委联合发批评教育通知书,并当面约谈教育,经两次教育不改者降职或解聘。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两级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以《云南lehu国际乐虎官网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2018年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两级管理人员兼2个或以上职务的,以其所担任的最高职务计发工资,不支付任何兼职费用。
辞职、解聘
第三十九条 职工要求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辞职申请。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应将本人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向指定接交人完整移交,重要工作岗位不能一次交接完毕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接完毕方可离开。职工要求辞职或因其它情况自动离职的,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
第四十条 辞职、辞退人员完成全部移交工作后,先到财务部结清所有劳动报酬,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办理内部离岗休养或内养的原固定工,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休养或内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二条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未履行合同义务,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招聘费用:按照当次招聘时产生的费用除以当次招聘人数来计算(不区分招聘方式)。
二、培训费用:对职工的专业培训、短期培训、师带徒的培训、包括培训支付的工资等产生的费用。
三、业务损失:未完成业务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未履行合同的时间计算,一个月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与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未履行合同时间按24个月计算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试用期间,职工与公司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愿的;
二、因不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医疗期满,仍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职后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五、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批准的;
六、因违纪行为,经书面警告仍没有改善意图的;
七、盗窃、占有、迁移或试图占有、迁移公司财产的;
八、非法藏放毒品或赃物的;
九、故意错误操作或损坏公司财产的;
十、违反刑法的;
十一、根据国家、公司相关规定应辞退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提前解聘员工的,应对职工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出差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因公出差、学习、考察审批制度。
一、公司部门人员开会、公务出差、学习、考察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出差,且必须同时报董事长知晓,并按单据批准的时间返回公司。
二、凡外出开会、公务出差、学习、考察,未经总经理批准、并同时报董事长知晓,不得擅自参加,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时,应电话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
第四十九条 职工差旅费应根据真实发票,经核准后予以报销。出差交通费凭车票实数报销,无特殊原因不得报销计程车(出租车)费用。
第五十条 交通费、住宿费按公司规定标准报销,超标自付。
第八章 干部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
第五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公司干部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培训管理工作,推进干部及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规范奖励制度,鼓励在岗自学。
第五十二条 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公司两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五十三条 干部学历学位教育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坚持“自学为主,其它形式为辅”,鼓励广大干部业余自学,走自学成长之路。
第五十四条 学历培训条件:
一、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二、参加学历提升的管理人员,所学专业应与其现所从事的工作对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签订《学习培训协议》,方可参加培训;
三、因公司发展需要,派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公司应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如一方违约,按《培训协议》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五条 学历培训要求
一、参加培训人员必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二、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批准方可参加培训。培训期间按入学通知书或开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给予相应的学习培训时间,培训、考试视为出勤;超过规定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公司新聘人员,因在校期间已进行更高学历深造的,请假学习培训时间视同出勤;
三、培训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补考、重考一律按事假处理;
四、参加培训人员毕业后须与公司签订5周年劳动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 参加学历培训及考试一律不允许开具出差单据。
第五十七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毕业后,须把学历档案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五十八条 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职工,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毕业,须把学历档案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认定并归档。
凡在岗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自学考试、函授、网络教育等学历学位的,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大专学历奖励2000元,本科学历奖励40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奖励6000元,博士研究所学历奖励10000元;所有获得奖励的学历档案必须齐全,第二次以上学历培训补差额奖励。
第五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称培训要求:
一、参加专业技术职称培训的人员,必须本人申请,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二、参加专业技术职称培训人员,不得以出差形式报销,所有费用自理;
三、参加职称考试人员,正常考试时间视同出勤;参加补考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六十条 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职工,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与所在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初级职称2000元,中级职称4000元,高级职称6000元。第二次以上补差额奖励。专业技术职称奖励年度以员工与公司签订《员工在职考取专业技术职称奖励协议》中约定的考取专业技术职称截止年限为准。
第六十一条 凡享受专业技术职称奖励者,在公司服务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调离公司的,必须按比例向公司退回各项奖励,未退回的不予办理调动及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给予两级管理人员学历补助,硕士研究生100元/月,大学本科80元/月,大专60元/月。职务在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学历在大专及以下的,不给予学历补助;职务在部门正职及以上人员,学历在大学本科及以下的,不给予学历补助;职务在公司副职及以上人员,学历在硕士研究生及以下的,不给予学历补助。
第九章 制胶厂工人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制胶厂工人,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核定档案工资,但为提高制胶工人的收入和制胶生产效率,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为予制胶职工缴纳企业应承担的五险一金。
第六十五条 制胶工人属季节性作业,生产期间没有节假日,停产期间时间自由安排,制胶工人在停产期间发生的非因工致死、致残事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章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办法
第六十六条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办法按照西盟县生育保险政策报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持单位证明及医院有效证明到西盟县社会保障局办理报销。
第十一章 职工工伤认定及待遇的管理
职工因工负伤必须到国有正规医院治疗,否则一律不得享受工伤待遇及各项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其它费用的报销。
第六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第七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单位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七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七十四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第七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七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者,住院伙食费、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材料费及其它费用一律按《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文及西盟县工伤、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第七十七条 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凡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劳动生产(工作)岗位,由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条例》计发伤残待遇。
第七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第七十九条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公司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当事职工当年6个月的工资。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公司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八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八十一条 工伤职工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政策执行。
第八十二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为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八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八十五条 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公司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第八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第八十七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八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九十条 职工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属参保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以本人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养老金作为基数,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依赖等级的从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九十一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供养亲属需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有效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资料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按照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九十三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自愿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依法分别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十五条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被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在获得其他保险或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十六条 公司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交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十七条 工伤待遇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公司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
第十二章 医疗期规定
第九十八条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必须出示县级医院休假证明,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只发岗位工资,不发绩效工资及其它一切奖金、补贴等。
一、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间未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五、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24个月。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六、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九十九条 医疗期职工的岗位工资按以下比例规定执行:
医疗期在2-3个月的,享受岗位工资85%;3-6个月的,享受岗位工资80%;6-9个月的,享受岗位工资75%;9-12个月的,享受岗位工资70%;12-18个月的,享受岗位工资65%;18-24个月的,享受岗位工资65%。
第一百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一百零一条 职工在停工医疗期不得从事有报酬活动,否则,公司停发其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章 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及遗属待遇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丧葬补助费(指在职职工)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二、职工因病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三、职工因自杀行为(如服毒、服药等等)造成死亡的,公司一律不负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一次性抚恤费(仅限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
二、职工因病死亡的,为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
三、正式职工因工死亡,供养遗属的具体标准参照《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85元。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
(一)父、夫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年满5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领取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6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十三章 职工退休和两级管理人员内养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领取养老金。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制胶厂一线生产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因缴纳养老保险未达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在其达到退休条件前6个月,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休息至达到退休条件,再为办理退休手续。休息期间,不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包含住房公积金),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中单位应缴部分,直至其达到退休条件。
第一百零六条 退离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时,按云劳人险(9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6个月以内的,其退离休费照发,超过6个月时,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离退休费,待今后有着落时再恢复发放其退离休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凡属自动离职、辞职或被公司开除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已和本公司脱离了关系,不得再享受公司的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奖惩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按照公司年初制定的各项实施细则及考核制度予以奖励及惩罚。
第一百零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处罚:
一、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不遵守考勤制度者;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者;恶意攻击者;工作时间内睡觉者;上班时间内非接待饮酒者;故意撕毁公文、公示、公告者;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捏造事实影响团结者;将公司财物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者按情节严重给以处罚。
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扣款或者被开除的,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对犯有严重错误、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屡教不改的职工,应给予开除之处分,但应按程序报批。
二、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并经3次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给予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三、对长期外出,工作岗位荒芜的职工,经三次教育后仍不悔改的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而遭受个别员工攻击者,应按因工负伤处理,并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质奖励。
二、职工或承包人奋不顾身为了抢救国家或人民的生命财产而负伤致残的,除按因工负伤外,另奖励3000—8000元。
第十五章 橡胶林木资产承包合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本企业所属中幼林胶园的管护人员和割胶树位的管护人员签订《云南lehu国际乐虎官网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开割投产橡胶林木资产经济承包合同书》和《云南lehu国际乐虎官网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橡胶中幼林抚育管理承包合同书》(下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按实名制,实行一年一签,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签。承包人资格按照公司年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在册的林管、割胶树位承包人按公司要求签订承包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参保条件的参照农村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公司的相关政策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第一百一十五条 橡胶林木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国有企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承包人私自将所承包树位,以任何形式转让、倒卖,从中谋取私利。一经查实,收回其承包树位,终止承包合同,由公司重新安排他人管护。承包合同由公司核准登记在册人员签订,承包人死亡或放弃树位,其原承包树位的新承包人必须由生产队队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生产技术部审核批准方可承包并登记入公司承包人员名册。公司在兑现承包树位原料款和报酬时,以户为单位支付给承包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与承包人签订橡胶林木资产经济承包合同的期限,不能突破该承包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男承包人年满60周岁、女承包人年满55周岁,其承包的树位按年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承包人与公司间属经济承包关系,其发生任何病情和意外事故,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其本人承担,参加意外伤害险的按意外伤害险报销。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承包人连续3年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在管护承包树位时间因疾病或意外事件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律为5000元;因外出打工、违反公司制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承包树位生产无关的酒醉和自杀行为等(如服毒、服药等)造成的伤残和死亡,公司一律不负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承包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退出承包树位后,公司给予老龄生活补助,具体按公司年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每两年进行妇检一次,按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妇女人数。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职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属招工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试用期管理人员,见习期学生、实习学生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如有与云南lehu国际乐虎官网橡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条例相抵触的,按云南lehu国际乐虎官网橡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条例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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