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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职责,促使公司各级、各部门领导(正、副职、生产队队委)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生产队及制胶厂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问责制度依照部门负责人、生产队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 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 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三) 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 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 不按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取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六) 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七) 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
(八)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连续完不成公司下达生产任务2年,且每年都处于最后三名的)。
(九)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上报,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 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十一) 生产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 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十三) 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对象所管理部门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
(一) 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三) 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能按照公司制度,严格管理生产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故意不执行公司制度,造成部门或单位未能完成年生产任务的。
(四) 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未按既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作管理日常检查和处罚,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者擅自改变检查、处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给员工或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人身、利益侵害的。
(五) 不受理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六) 问责执行部门应按照回避要求而未回避,或问责工作不能公正公平处理的。
(七) 年度内本部门本单位被公司给予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八) 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六条 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10000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50000元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第七条 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员工、承包人、合作伙伴的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工部、人力资源部、生产计划部、财务部、纪检室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 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二) 处罚严肃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说话,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
第九条 问责的方式:
(一) 责令作出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告诫谈话;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依据《云南lehu国际乐虎官网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2016年橡胶生产管理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调整;
(七)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条 年度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并取消所在单位本年度评优资格;年度内被问责2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级;年度内被问责3次或两年内累计问责4次的,给予组织调整处理。
第十一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角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请示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政工部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问责的材料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公司领导班了成员会作出的问责决定同时下发各单位和政工部,并存入公司文件档案。
第十四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理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纪检室申请复核。其中对处分不服的,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第十六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昨进行,公司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公司纪委、政工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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